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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摘录:爱心种子小博士 来源: 加入时间:2007年04月11日
摘要: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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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

——摘自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

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

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

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摘自市残康(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 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

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


——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

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

——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补助。

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康复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

——摘自市残康办(97)第10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97)第24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

——摘自市残康办(98)第25号《关于加强临界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贫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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