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实施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标〔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促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以下简称《规范》)的贯彻实施,并为《规范》的进一步修订提供依据,建设部与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组成检查组,于1998年6月先后对上海、天津、北京三市贯彻实施《规范》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情况表明,《规范》发布实施九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建立无障碍环境的意识有待提高;城市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施工、验收的监督力度需要加强;已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亟待改进;相关的设备和产品应配套,并需尽快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规范》的内容需要补充和完善。
建立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情况检查的报告》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参考和借鉴。为了使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有效建立无障碍设施,避免因重新改造而造成的浪费,现就贯彻实施《规范》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
二、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除主要入口处应设坡道外,室内为公众服务的设施也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三、新建、在建高层住宅必须修建无障碍坡道;有2个以上入口的高层住宅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修建坡道;
四、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均应修建缘石坡道;
五、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坡道式设计。坡道坡度应为1:12:10;当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时,坡度不宜大于1:8。坡道中必须设置中间平台和两侧扶手。采用全部梯道式设计时,必须予以论证,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六、居住小区内的各种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老年人使用,主要休憩、活动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设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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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标〔199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促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以下简称《规范》)的贯彻实施,并为《规范》的进一步修订提供依据,建设部与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组成检查组,于1998年6月先后对上海、天津、北京三市贯彻实施《规范》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情况表明,《规范》发布实施九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建立无障碍环境的意识有待提高;城市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批和工程施工、验收的监督力度需要加强;已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亟待改进;相关的设备和产品应配套,并需尽快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规范》的内容需要补充和完善。
建立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情况检查的报告》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参考和借鉴。为了使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有效建立无障碍设施,避免因重新改造而造成的浪费,现就贯彻实施《规范》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
二、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除主要入口处应设坡道外,室内为公众服务的设施也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老年人使用;
三、新建、在建高层住宅必须修建无障碍坡道;有2个以上入口的高层住宅至少应在一个入口处修建坡道;
四、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均应修建缘石坡道;
五、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坡道式设计。坡道坡度应为1:12:10;当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时,坡度不宜大于1:8。坡道中必须设置中间平台和两侧扶手。采用全部梯道式设计时,必须予以论证,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六、居住小区内的各种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方便乘轮椅的残疾人、老年人使用,主要休憩、活动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设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