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组织是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九五”计划实施以来,残疾人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不断扩大,素质明显提高,组织较为完善、机制基本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为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普遍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使残疾人得到实在帮助;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主要措施
1.以基层残联建设为重点,巩固完善组织体系
--加强基层残联建设,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是切实为残疾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关键环节。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健全、完善县、乡两级残联“一体化”建设,全面完成县级残联升格、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任务,完成乡镇(街道)专职干部配备任务,完善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建立健全社区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选好、配备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副主席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联络员。残疾人协会、小组要全面了解、掌握当地残疾人的状况,反映他们的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为残疾人的服务工作。
--总结基层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推动基层残疾人工作。适时召开第二次全国基层残疾人工作会议。
--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原则,做好各级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残联由同级政府直接管理和领导,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省级残联为厅(局)级机构,市(地)、县级残联为当地局级机构;在同级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享有相应的计划管理权限;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发挥活力与效能。尚未调整机构规格和管理关系的市(地)、县(市、区)残联,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任务。
2.认真履行“双管”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地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批转的《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组通字〔1996〕2号)和《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函》(干办字〔2000〕50号)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加强残联干部管理和党的组织建设。
--地方党委要重视残联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配备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残联换届等实际情况,及时对班子成员进行考察、调整、充实,使残联领导班子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
--上一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及时与下一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协助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要关心、爱护残联干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拓宽渠道,促进其他部门与残联之间的干部交流,保持活力。
3.采取有力措施,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
--大力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是增强残联代表性、密切与残疾人联系的客观要求。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大培养、选拔工作力度,逐步增加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
--残联要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掌握优秀残疾人情况,建立“残疾人人才库”,做好选拔和培养优秀残疾人的基础性工作。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城市)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机关干部中残疾人比例达到20%左右。市(地)级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有三个职数的,要配备一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两个职数的,争取配备一位残疾人领导干部;机关干部中也要有残疾人。县级残联要有残疾人干部。
--省、市(地)、县级残联要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干部培训班,使他们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作用。
4.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中国残联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各地要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残联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五年内使残联系统的干部都能得到比较系统的培训。--中国残联编印《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读本》、《基层残疾人工作文件汇编》等培训教材;各地残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做好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举办中、短期研讨班、培训班,结合重点工作,分级分类开展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主的培训。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残联举办西部地区部分市、县级残联理事长培训班;开展东西部地区残联之间的干部代培、挂职锻炼。
--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干部培训。
5.做好专门协会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残联按照《关于加强地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确定承担专门协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
--省、市(地)残联及大中城市区以上残联要建立健全专门协会;县(市)残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十五”期间建有协会组织的县(市)达到50%。
--选拔热心残疾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声望、综合素质较好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门协会领导。
--专门协会要在履行代表职能、密切各类残疾人与残联的联系、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教育本类残疾人遵守国家法纪、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教育引导作用。
6.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联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赋予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残联要按照有关要求,把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规定,将残疾人证制作工本费、核发中的相关经费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基层残联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实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核发残疾人证,规范管理工作。五年内各地发证数量达到当地残疾人数的80%。
7.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全面完成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的建站任务,开发、组织、依托社会资源,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采取多种服务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生产、生活、医疗和学习等方面的服务。
--根据《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社区及村(居)委员会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立帮扶关系;街道、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助残业绩;县(市、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组织工作,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广泛动员社会,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
--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志愿者助残深入、持久开展。
8.完善表彰制度,激励自强与助残
--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继续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残疾人之家”;各行各业的奖励表彰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优秀代表。
--制定《全国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表彰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和长年坚持在残疾人工作岗位上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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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组织是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九五”计划实施以来,残疾人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不断扩大,素质明显提高,组织较为完善、机制基本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体系已经形成。为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普遍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使残疾人得到实在帮助;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二、主要措施
1.以基层残联建设为重点,巩固完善组织体系
--加强基层残联建设,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基础,是切实为残疾人提供直接服务的关键环节。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和“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健全、完善县、乡两级残联“一体化”建设,全面完成县级残联升格、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任务,完成乡镇(街道)专职干部配备任务,完善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建立健全社区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选好、配备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副主席和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小组联络员。残疾人协会、小组要全面了解、掌握当地残疾人的状况,反映他们的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有关方面做好为残疾人的服务工作。
--总结基层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推动基层残疾人工作。适时召开第二次全国基层残疾人工作会议。
--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原则,做好各级残联的机构改革工作,巩固、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工作效率:残联由同级政府直接管理和领导,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省级残联为厅(局)级机构,市(地)、县级残联为当地局级机构;在同级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享有相应的计划管理权限;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发挥活力与效能。尚未调整机构规格和管理关系的市(地)、县(市、区)残联,要按照要求,尽快完成任务。
2.认真履行“双管”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地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批转的《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组通字〔1996〕2号)和《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有关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函》(干办字〔2000〕50号)的要求,理顺管理关系,加强残联干部管理和党的组织建设。
--地方党委要重视残联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配备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残联换届等实际情况,及时对班子成员进行考察、调整、充实,使残联领导班子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
--上一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及时与下一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协助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要关心、爱护残联干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拓宽渠道,促进其他部门与残联之间的干部交流,保持活力。
3.采取有力措施,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
--大力选拔、培养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是增强残联代表性、密切与残疾人联系的客观要求。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大培养、选拔工作力度,逐步增加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
--残联要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掌握优秀残疾人情况,建立“残疾人人才库”,做好选拔和培养优秀残疾人的基础性工作。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城市)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机关干部中残疾人比例达到20%左右。市(地)级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有三个职数的,要配备一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两个职数的,争取配备一位残疾人领导干部;机关干部中也要有残疾人。县级残联要有残疾人干部。
--省、市(地)、县级残联要有计划地举办残疾人干部培训班,使他们得到较为系统的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作用。
4.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中国残联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各地要按照《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残联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五年内使残联系统的干部都能得到比较系统的培训。--中国残联编印《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读本》、《基层残疾人工作文件汇编》等培训教材;各地残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做好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举办中、短期研讨班、培训班,结合重点工作,分级分类开展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主的培训。
--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残联举办西部地区部分市、县级残联理事长培训班;开展东西部地区残联之间的干部代培、挂职锻炼。
--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干部培训。
5.做好专门协会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残联按照《关于加强地方残联专门协会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专门协会工作的领导,确定承担专门协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
--省、市(地)残联及大中城市区以上残联要建立健全专门协会;县(市)残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协会组织。“十五”期间建有协会组织的县(市)达到50%。
--选拔热心残疾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声望、综合素质较好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专门协会领导。
--专门协会要在履行代表职能、密切各类残疾人与残联的联系、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教育本类残疾人遵守国家法纪、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教育引导作用。
6.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联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赋予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残联要按照有关要求,把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残疾人证经费负担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164号)规定,将残疾人证制作工本费、核发中的相关经费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基层残联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实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核发残疾人证,规范管理工作。五年内各地发证数量达到当地残疾人数的80%。
7.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切实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全面完成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的建站任务,开发、组织、依托社会资源,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采取多种服务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生产、生活、医疗和学习等方面的服务。
--根据《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社区及村(居)委员会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立帮扶关系;街道、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助残业绩;县(市、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组织工作,宣传、表彰志愿者助残先进事迹,广泛动员社会,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
--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志愿者助残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志愿者助残深入、持久开展。
8.完善表彰制度,激励自强与助残
--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团结教育广大残疾人,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引导广大残疾人热爱生活、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继续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全国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全国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残疾人之家”;各行各业的奖励表彰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优秀代表。
--制定《全国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奖励办法》,表彰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和长年坚持在残疾人工作岗位上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